3月15日,山西省檢察院發(fā)布5起“檢察護農”典型案例。這些案例體現了檢察機關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積極助推農資安全和涉農食品安全領域綜合治理。
懲治農資“忽悠團”
2022年2月,柴某、段某從外省購入一批“速補110”水溶功能性偽劣化肥,隨后在飯店內租用會場,通過入戶宣傳、請吃飯等方式,吸引農戶參加“種植小講堂”,兜售偽劣化肥。
檢察干警接到農戶反映后,立即向相關部門了解情況,制發(fā)《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監(jiān)督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查,柴某、段某銷售金額為28萬余元,警方查扣偽劣化肥貨值0.9萬余元。
案發(fā)時正值春耕播種關鍵時節(jié),檢察機關建議相關部門全面摸排化肥使用情況,保障糧食生產安全。同時,建議公安機關發(fā)布公告,全力召回偽劣化肥。
檢察機關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柴某、段某提起公訴后,法院一審判處柴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14萬元;判處段某有期徒刑4年1個月,并處罰金14萬元;責令二被告人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賠償農戶損失。二被告人上訴后,法院維持原判。
嚴懲網絡銷售“假飼料”
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陸某、魏某在購入的豆粕中摻入豆皮、稻殼、滑石粉、黃色色素等“小料”,冒充某品牌豆粕豬飼料,通過網絡平臺對外銷售,肉豬食用后生長速度明顯放緩,造成養(yǎng)殖農戶經濟損失。經檢驗,陸某、魏某銷售的假冒某品牌豆粕粗蛋白質項目檢驗值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為不合格產品。
公安機關立案后,檢察機關受邀介入偵查,認真梳理本案網絡銷售途徑、方式,引導公安機關調取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電子證據,補充完善貨運司機證言,準確認定網絡銷售數額。其中,陸某生產、銷售金額412萬余元,魏某生產、銷售金額312萬余元。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陸某、魏某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審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5年和9年7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和160萬元。陸某提出上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打擊制售“假獸藥”
被告人李某系外省一家物流公司的負責人。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李某購買獸藥原料和針劑,自行調配生產獸藥,并編造國家GMP證號,虛構“山西益牧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物流公司掌握的養(yǎng)殖農戶電話、微信,通過快遞到貨付款方式將獸藥對外銷售,銷售金額11萬余元。
檢察機關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李某提起公訴,并在法庭審理階段邀請農業(yè)農村局、畜牧獸醫(yī)站、鄉(xiāng)鎮(zhèn)、獸藥廠家和養(yǎng)殖農戶代表旁聽。庭審中,公訴人闡釋了偽劣獸藥的社會危害,引導養(yǎng)殖農戶通過正規(guī)渠道購買獸藥,警示生產者守法經營,維護畜牧生產安全。
經審理,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6萬元。
護航“流動餐廳”安全
“流動餐廳”一般是農村家庭在舉辦婚喪嫁娶等集體聚餐活動時,為解決借椅找凳、尋房問屋、預定廚師等諸多不便,購買的一條龍宴席餐飲服務,包括食品原料采購、粗加工、切配、烹調、備餐等。“流動餐廳”為村民帶來便利,但在監(jiān)管方面存在盲區(qū),易引發(fā)群體性食源性疾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嚴重威脅。
檢察機關立案調查發(fā)現,“流動餐廳”普遍存在服務工作者未按規(guī)定體檢、無健康證,食品加工設施設備和餐具的清洗、消毒、保潔不達衛(wèi)生標準等問題,有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為此,檢察機關召開聽證會,發(fā)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加強對農村“流動餐廳”的監(jiān)督管理。相關部門迅速行動,督促經營者整改,并進行食品安全教育和業(yè)務指導。同時,檢察機關促推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完善了農村集體聚餐事前、事中、事后監(jiān)管機制,有效防范化解了食品安全風險。
當天通報的另一起典型案例為協同推動整治種子銷售市場秩序行政公益訴訟案。該案中,檢察機關針對部分農資經營單位在無證銷售種子、缺失進貨憑證、未完備銷售臺賬等問題,充分發(fā)揮公益訴訟職能,推動行政機關采取有力措施規(guī)范市場秩序,通過“懲戒+教育”方式推動行業(yè)治理,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和糧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