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ǎ保┲腥A人民共和國尊重在中國境內外國人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
(2)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的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宗教團體的邀請,外國人可以在宗教活動場所講經、講道。
(3)外國人可以在其住所和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定的場所舉行非中國公民參加的宗教活動。
(4)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可以邀請中國宗教教職人員為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事等宗教儀式。
(5)外國人進入中國國境,可以攜帶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禁止攜帶有危害中國社會公共利益內容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
(6)外國人招收中國宗教留學人員或者到中國宗教院校留學和講學,按照中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7)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guī),不得在中國境內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建立寺觀教堂或者開辦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國公民中發(fā)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職人員和進行其他傳教活動。
(8)對違反中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構成違反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